Saturday, August 1, 2009

梁自坚:修改宪法第122B章,恢复司法公信力

20080205-138.JPG士拉央区国会议员梁自坚律师表示,宪法第122B章规定首相的权力应该进行修改,以致达到三权分立的基本原则,恢复司法公信力。

他指出司法委员会法案的第28条,首相可以不接受司法委员会所推荐的法官,并且通过宪法第122B章规定,首相有特权选择委任法官。

“司法、立法和行政的三权分立基本原则是三权互相制衡的制度。”

他表示,根据司法委员会法案,首相可以委任4非行政机关和公共领域成员担任委员、决定司法委员会成员的津贴和不需出示理由的情况下开除司法委员会的成员。

“这是一个非常不透明化的过程,并且没有让人民对司法制度重拾信心。”

梁自坚昨日参与大马司法委员会法案辩论时建议,4非行政机关和公共领域成员担任委员在司法委员会是不足够的,我建议应该有6委员并且是大马律师公会、沙巴法律公会、砂拉越律师公会或国立大学法律学术界的代表。

“许多先进国或发展中国家已经成立了司法事务委员会,司法事务委员会有擢升法官的权力以及决定法官所享有的薪金和津贴。”

他建议,司法委员会应该有一套透明化的遴选、擢升法官以及法官的薪金和津贴让人民知道。

1988年发生了司法危机事件、随后的20年司法黑暗期至最近司法舞弊案短片VK林甘事件,这些事情已经违反了司法独立的原则,并且司法制度在宪法下是多么的脆弱。”

他引用我国著名前最高法院院长敦苏菲安在他的著作《马来西亚的宪法:这是发展》一书表示,司法独立在我国宪法是主要的支柱,法官不会听从国会、首相或任何公务员的指示。法官也不是听从内阁部长吩咐的公务员。

“司法独立在法律上是一个基石,如果这基石被拆毁,法律的基础和公正将会毁灭。”

他也表示,司法委员会法案里的37个条文是不足够和不完整来改善现在的司法问题。

“如果人民对法律失去了信心,司法制度就失去了公信力。”

最后,他强调,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法案,如果匆忙地通过这个法案将会失去一个宝贵的机会改善我国的司法制度。(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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